2020年12月31日,新《上市规则》生效实施前后,对于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股票,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,将实施常态化退出机制,净化资本市场生态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1. 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的限制
根据新《上市规则》第13.2.1条相关规定:
(一)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,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,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。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稳定发展,避免短期内股权交易过于频繁。
(二)法律法规、***证监会规定或交易所规则有其他规定的除外。这一条款明确表示,如果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则,将会对上市后36个月内的股份转让和回购提出具体要求。
2.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
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20年修订)如下:
该规则自1998年1月实施以来,经历了多次修订,包括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、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、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、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、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、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。本次修订的目的是深化市场改革,完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3.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
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20年12月修订)包括以下几方面:
(一)第一章总则: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和审核程序。
(二)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: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机构的职责。
(三)第三章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:对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规范。
(四)第四章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:适用于科创板的股票、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和监管。
4. 新《证券法》对退市条款的修改
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《证券法》对退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:
不再对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进行具体规定,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进行自主决策。这一修改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,鼓励证券交易所更加严格地管理退市机制,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。
根据2020年修订的《上市规则》,针对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情况,实施常态化退出机制。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的股份转让和回购存在一定的限制;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股票上市规则,包括上市要求、信息披露、董事监事管理和科创板的上市规定;新《证券法》修改了退市的具体规定,交由证券交易所自主决策。这些措施旨在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,保护投资者权益。